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窃电行为。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密,对为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