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窃电装置,不得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和销售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