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