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二十条有效用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窃电行为侵害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公安部门报案;发电企业认为被窃电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接受投诉或报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