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用电检查和窃电行为查处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依法提供担保的;(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供电企业由于供电设备的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同时告知恢复供电时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