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依法提供担保的;

(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

供电企业由于供电设备的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同时告知恢复供电时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