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电企业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并加封。

供电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校验、轮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