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