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

对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逐步调整、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其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