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