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市(地)、县(市、区)公开管理的机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行公开管理或者搞假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并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