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