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要求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他人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