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办的决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