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和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人尸体,以及有关场所、物品、车辆等进行消毒处理。对尸体应当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或者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对参与尸体消毒处理、搬运和火化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防病知识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