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