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市人大常分会依法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三)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