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市人大常分会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