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