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办学校教师的编制数额,保证教师配备与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相适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