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