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