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内蒙古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同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