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当年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上年度征集任务数三倍的数量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责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本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