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兵役证的规格、样式由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统一规定。兵役证的印制、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等工作由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

兵役证的办理、核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