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兵役证》。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持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核验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核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