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