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