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机构为旅游团队安排持有《旅游服务证》的导游人员。

在自治州旅游景区景点观光的旅游团队,应当由持有《旅游服务证》的导游人员进行讲解。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