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实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旅游服务证》)和《旅游服务证》年度审验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班,旅游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旅游服务证》。未取得《旅游服务证》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自治州内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