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管理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只准从事经批准的科研教学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应当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林木植被,各种建设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各种活动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并树立界桩、标记标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标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