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有效经营安装、改装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资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具备考核条件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