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五条有效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口商品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