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被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者产(商)品正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