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