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理、安装、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出具计量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