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销售的商品量和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标注值、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计量偏差不得超过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