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注方法,在单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商品净含量或者净容量,没有标明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利用异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商品量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