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制发计量检定合格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及其标志。未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类计量器具程序设定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