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