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