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2、负责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检查、督促、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负责做好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和规范化工作;

5、办好蒙古文刊物,开展学术交流,鼓励蒙古文学艺术创作;

6、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

7、负责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8、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9、总结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

10、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