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草原建设,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自治县人民政府已经审批的草田轮作地、牛羊饲料地应当在承包期内完成还草。对种植人工饲草料地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