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