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