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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