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