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