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