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