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职责:(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定期检查维护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