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